石家庄市民政局
 
河北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河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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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2024﹞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要求,鼓励支持国内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促进更多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开展收养工作
(一)鼓励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各地要充分认清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重大意义,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
(二)规范残疾孤儿送养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残疾孤儿日常体检报告、生长发育等情况,建立可送养儿童信息台账,细化完善残疾状况、医疗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结合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评估选择适合的收养人,做到能送早送。对拟送养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经集体研究、会议决定,依法安排送养。送养儿童前,应当将儿童的智力、精神健康、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
(三)依法依规办理收养登记。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收养相关材料,查验DNA信息比对情况,履行公告程序。按照收养评估有关规定,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收养申请人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合格、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薄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二、加强救助保障政策衔接
(一)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被收养残疾孤儿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者重复发放的情况。各地要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延续享受救助政策。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民政部门实施的“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申请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各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三)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对于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有特教需要的,家庭住所地儿童福利机构或特殊教育学校给予就近就便优先随班就读服务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三、严格基本生活费申报管理
(一)申请。收养登记办结后,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被收养残疾孤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被收养残疾孤儿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收养残疾孤儿残疾状况存疑的,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4.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5.收养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收养人申报所需材料,必要时协助收养人完善申报材料。
(二)确认。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终止。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的,从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2.被收养残疾孤儿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3.解除收养关系的,从解除收养关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所列保障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的,按规定重新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4.收养人及其配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形,被收养残疾孤儿重新纳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范围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所列保障政策,按规定重新申请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5.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被收养残疾孤儿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等应当停止发放的其他情形。
(四)存档。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将收养关系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收养残疾孤儿《残疾人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复印件、《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等资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档备查。
收养人申请其他相关保障待遇,应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申请,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家庭户口簿、身份证件及被收养人的《残疾人证》等材料。
四、加大推进关爱服务力度 
(一)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规范收养登记办理工作,落实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社会救助等保障政策。教育部门要落实好教育资助政策,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享受有关助学政策。公安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办理工作,严厉查处打击遗弃、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医保部门要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政策。残联部门要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相关康复救助政策。
(二)依法推进关爱服务。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残疾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县级民政部门、被收养人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养登记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各开展一次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后期可视情况开展不定期回访,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发现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及时给予帮扶救助,切实维护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保障政策享受对象是指已办理收养登记且户籍在河北省辖区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不在本省的,不适用本通知。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残疾人证》到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29日
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