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支出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9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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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救助哪些人?
答:社会救助基金重点救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纳入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救助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社会救助基金予以救助:
(一)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保险之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三、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救助对象不同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年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四、因为同一件事可以多次救助吗?
答: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五、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一)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帮扶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个人承担费用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给予6-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二)因遭受抢劫、盗窃、被歹徒袭击等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三)因火灾、触电、矿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四)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帮扶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六)因遭遇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帮扶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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