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2021年、2022年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违法情形“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民政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联系人:夏立杰 联系电话:0311-85051627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