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民政行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党委社会工作部做好村(居)委会工作中需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的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民政领域重大改革、重大部署的研究推动,负责民政理论研究和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起草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核,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中央和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科。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和省、市级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六)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印和审查全市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七)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对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八)老龄工作科。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九)养老服务科。拟订全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全市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工作。
(十)儿童福利科。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地方性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儿童登记工作和儿童涉外收养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措施,监督管理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指导开展社会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十二)执法监察科。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市本级和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民政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
(十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申报等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内部审计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