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421号提案的答复
第四次会议第0421号提案的答复
石民提案字〔2024〕第32号
陈伟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规划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河北省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21-2035年)石家庄市篇已编制完成,其中包含了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现状、需求预测及规划布局。总体规划的原则,一是节约生态,文明绿色,落实落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准入清单”要求,最大限度利用荒山荒坡、不宜耕种的瘠地、废弃地和历史形成的集中安葬点等规划建设“接地气”安葬设施。同时充分考虑推行节地生态葬法需要,在墓园内配套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二是分层分类,功能完备,结合地域现状特点,分区、分城乡进行差异化设施配置,有序推进城区设施服务外溢,针对性解决“城乡一体” 和“城乡有别” 的双重关系。三是公益为主,普惠民生,以公益性殡葬设施规划为主,保障普惠性公墓规划占比,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同时规范经营性公墓配建标准和营销模式,遏制“坟地产”的发展,构建“宝塔形”的殡葬设施结构。四是对接国土,落实用地,充分对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沟通并反馈双方诉求,保障规划用地落实。五是近远结合,分期推进,衔接“十四五”目标要求及地方重点项目,统筹把握殡葬设施建设的时序要求。规划实施后,到2035年全市(县)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完善、管理规范,服务能力覆盖全域。全市火葬区遗体火葬成为共识,基本实现火葬区遗体火化全覆盖,土葬改革区基本实现集中集约安葬,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70%,公益性安葬设施服务能力达到总需求的100%。
二、《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是1997年12月1日制定施行的,是一部指导殡葬改革的全市性殡葬法规。自1997年以来,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殡葬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凸显。2022年10月,我局给市人大提出关于修正《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建议,市人大认为待上位法出台完善后,再行修订《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目前《国家殡葬条例》民政部已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我们将密切关注修订进度,适时启动我市的立法修订工作。
三、我市已完成《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奖补办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24年3月19日由石家庄市政府办名义印发。
今年我市殡葬改革、推进乡村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已被纳入“乡村振兴”责任制清单,被列入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工作。目前,我市正大力推行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根据省厅要求到2025年底,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达到全市乡镇基本全覆盖,截至目前,我市已建成123个,覆盖率已达66.85%。
下一步,我们将召开专题推进会,进一步督导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加快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争取在2025年底之前完成省厅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基本达到全覆盖。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