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估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9    来源:市民政局
【字体: 】    打印
一、2020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2020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76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年5760元。
二、《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估认定办法》适用的救助范围包括哪几项救助?
答:本办法适用的社会救助范围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临时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救助。
三、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按照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标准,提出救助认定申请的家庭。
(一)家庭成员。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主要指重病、重度残疾或在公办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也可不列入共同申请人,只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确定核评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申请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评估。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三)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在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本款对重度残疾人的定义只用于对可单独申请低保人员的认定);重病患者是指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参考卫健部门关于大病集中救治的相关规定)、且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困难老人是指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均属低收入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较弱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人员;未成年人是指低收入家庭中,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员;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单人户纳入低保条件的,其所在家庭经济状况应属于相对困难家庭范围。其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属于相对困难家庭范围,由乡镇(街道)、村(居) 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予以确定。
(五)在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我市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口迁移到经常居住地后再提出申请。无法迁移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可通过“河北省民政业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申请人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查询,未享受的,可以凭长期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审核意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在我市范围内,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收入证明材料。
3.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镇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申请城镇低保。
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镇和农村低保。
四、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或个人的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四个方面: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劳务费、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性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经营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收入总和等。
(三)财产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通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主要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商业保险收益,彩票收益及其他偶然所得收益,转租承租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或者出让房产收入以及其他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征地拆迁(征收)安置补偿所得等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部分,借贷所得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转移净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失业保险金、辞退金、商业保险理赔金、住房公积金,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与扣除税费后所得,赡养、抚养、扶养费,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等。
五、申请社会救助时,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等;
(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救助金;
(五)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教育奖学金、救助金、生活补助费、助学贷款等;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障性支出;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八)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中用于购买(重建)住房、基本装修或安置期租房成本以及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六、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答:赡养、抚养、扶养费,按照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书的,或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不计算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低保申请人,不包括共同计算人均收入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
(三)实际支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七、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如何在收入中扣除?
答:在申请城乡低保时,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可从家庭收入中扣减,具体扣减办法如下:
(一)刚性支出扣减办法: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残疾等增加的刚性支出。扣减刚性支出原则上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和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等。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有效凭证认定。
(二)就业成本扣减办法:低保对象、残疾人实现就业的,可扣减就业成本。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低保对象实现就业2年内,已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实现就业2年内,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八、在核算财产性净收入时“一次性土地征迁补偿费”如何核算收入?
答:城乡居民因其土地征迁领取了一次性土地征迁补偿费,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一次性土地征迁补偿费应按其家庭人口数平均分摊到土地承包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即:征迁补偿费÷家庭人口数÷(承包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已承包使用年限)。没有签订土地承包使用年限合同的参照执行。
九、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或个人的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答: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动产。包括金融性资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等;债权、股权、股份等)、生产资料(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的机动车辆、船舶和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大型农机具等)、市场主体(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生活必需品(是指超出当地人们生存必需的消费品。即,超出最低消费水平的商品,如汽车、高档电器、金银首饰等)。
(二)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林木、厂房、商业门面、店铺等。
十、家庭收入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社会救助?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应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应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十一、家庭财产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社会救助?
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条件:
(一)拥有的金融性资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两轮电动、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车辆豁免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含有产权和无产权)超过一套的;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含签订预售合同),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的;享受社会救助期间购置、新建(因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改建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含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车库等),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拥有市场主体信息的。
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市场主体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等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市场主体信息。
十二、存在哪些情形,一般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
答:(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社会救助家庭标准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或拒绝配合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或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要求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
(五)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或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哪些情形的,一般不能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一)有2套及以上房产(含有产权和无产权),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有价值高于5万元(含)标准生活或生产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以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金额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参照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三)人均金融性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同期7倍低保年标准,其中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财产;
(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
(五)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拒绝(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有哪些高档消费行为的,需对待审批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进行重点核查?
(一)自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的;
(二)自费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档消费场所进行消费的;
(三)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的;
(四)购买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空调、冰箱、电视、电脑等家用电器的;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十五、申请社会救助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五)家庭成员残疾、患病的提供残疾证、病历等证明及复印件;
(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在学校就读的有关佐证资料;
(七)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六、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核对评估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关社会救助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声明书)和承诺书。
(二)审核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救助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审核领导小组。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信息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2.评议。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村(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不包括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的)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
评议结束后,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救助提出建议意见,并在村(居)委会、社区设置的固定公示栏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审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组织入户抽查:
1.材料审查: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所有材料,审查率达到100%。
2.入户抽查: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材料内容相符。入户抽查率城市低保、特困救助申请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申请对象不低于30%。对单独备案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特困申请,须100%入户调查。
入户抽查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社区设置的固定公示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救助审批时,根据工作情况可召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参加。
对批准给予低保、特困救助的家庭(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低保或特困证书,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限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审核审批办法和监管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十七、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享受社会救助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在享受待遇期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社会救助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社会救助保障款物;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处非法获得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社会救助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