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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河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0  查看次数:1
一、起草背景
去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20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提出“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将低收入人口内涵范围进一步拓展明确。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正式将“低保边缘家庭”作为低收入人口组成部分予以明确。今年4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精准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进一步提高救助的针对性和可及性,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社会救助处制定了《河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认定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一是立足政治使命要求。今年是建党一百周年,社会救助要积极回应困难群众迫切需求和地方实际工作需要,出台《认定办法》,建立以低保、特困为核心,以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外延的救助对象认定体系,推动社会救助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是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全面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更好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具体举措。
二是贯彻改革要求。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明确提出“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出台《认定办法》,明确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和财产状况规定,实现低收入人口的精准认定,确保基层可操作有规可依,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着力打造以低保、特困对象认定为核心,向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延伸梯度衔接的救助对象认定体系,既落实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又切实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三是解决困难群众现实需要。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已全部脱贫。一些低收入群体虽然摆脱了绝对贫困,但还会存在相对贫困问题,可能会面临因病、因残、就学、就业等特殊困难,兜底保障仍需发挥重要作用。解决收入略高于低保但生活相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统筹救助帮扶资源,构建综合性政策保障体系,根据致贫原因和困难类型分类给予兜底保障,制定《认定办法》为“十四五”和更长时期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奠定基础,确保各类困难群众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5章32条,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各级职责、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确认、认定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及依据、总体条件、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申请资格、家庭收入和财产具体标准。
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低保边缘家庭需满足: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的生活困难家庭;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三个条件。对从严审核对象情形做了具体规定。
家庭收入。明确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规定期限内的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对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必要就业成本、因灾费用扣减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金融性资产、不动产、车辆以及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民〔2019〕102号)执行
第三章认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和审核确认程序。明确各程序办理时限和要求。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动态管理机制、监督与管理、权利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地市制定细则、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实施方案》征求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和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20条修改意见,经研究采纳10条,未采纳的均给予了回复。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认定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以“冀民规”编号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