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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政策》社会救助政策部分宣讲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3  查看次数:1
《石家庄市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措施》中分别在《石家庄市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第55条,《石家庄市稳定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第29条、第30条,《石家庄市保基本民生的十二条政策措施》第五、六、七、八款,《石家庄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措施》第八款涉及社会救助政策。以下重点就“保基本民生的十二条政策措施”涉及内容进行解读。
1.为什么出台《保基本民生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民生稳,人心就稳,社会就稳,社会稳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6月1日,省政府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冀政字〔2022〕31号),其中包括保基本民生十条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民生保障工作,兜住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在省10条政策措施基础上,增加2条,出台了《保基本民生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2.本次社会救助保障政策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这次出台《石家庄市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措施》,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省稳经济、保运行一揽子政策要求,推进实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总体目标。其中,社会救助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及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四个方面。
3.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是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三是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
四是在核算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五是市县两级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六是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综合运用“先行救助”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提高救助时效性。
七是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八是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
4.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2022年,结合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财力状况、工作绩效等因素,我市下达县(市、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6.66亿元,并适当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深和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由县(市、区)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项保障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各类长期生活困难人群全部纳入了兜底保障,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按规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家庭、个人及有关机构集体账户,并按规定对发放结果进行公示。
5.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及具体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家、省要求,我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由过去的4类(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增加到目前的7类(增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启动条件是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在全市范围内一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7类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