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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河北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1  查看次数:1
一、印发《通知》背景
近日,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通知》明确,全省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9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省定标准增长幅度均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起草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此次省定每人每月提高300元的标准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9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
(二)明确各级财政负担资金测算标准
中央财政对孤儿及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予补助,现行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生活困难家庭”是指脱贫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省级财政对孤儿、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对非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市级财政对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市定标准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以外所需资金由市县按1:1承担。省财政直管县(市、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市定标准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以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四、新旧标准对照
调整前,我市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
调整后,我市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9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