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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8  查看次数:1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临时救助以其“精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在社会救助体系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成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的最后一道防线。2022年6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补足了我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化的最后一个短板。提出了“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等更加适合临时救助工作发展的具体要求和规范性意见。在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工作实际,对省《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衔接,形成了《石家庄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主要是以《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为基础,对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18〕95号)、《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府令〔2015〕第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传〔2020〕33号)相关内容进行整合补充完善,形成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九章四十四条,对救助情形、申请与受理、审核确认、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制度衔接、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定义、原则、管理职责。
第二章,救助情形。明确了急难型、支出型救助的具体情形,以及支出型救助的除外情形。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明确了急难型、支出型临时救助的申请流程、必要手续,以及受理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审核确认。明确了一般程序、紧急程序适用范围,县乡两级审核权限及审核要求。
第五章,救助标准。明确了急难型、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一般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六章,救助方式。明确了三种常态化救助方式及要求。
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管理。明确了临时救助资金保障要求、使用和监督责任。
第八章,责任监督。明确了临时救助的信息公开、容错机制以及资金追缴情形。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县级政策市级备案以及生效时限。
四、本《细则》与省《办法》对照
《细则》对照省《办法》,主要修改和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第二章,救助情形。结合我市低保、低边认定,新增了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关于车辆、教育、住房、存款四条例外情形。
(二)第三章,申请与受理。新增了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事由期限和紧急情况下先行救助条款;教育或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补充缴费凭证条款。
(三)第四章,审核确认。新增了入户调查、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单独登记条款,补充了低收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审核必需生活支出内容。
(四)第五章,救助标准。结合基层工作需要、参考相关省市案例及我市文件,新增了住院照料临时救助计算标准;低保特困审核办理期间发放临时救助两个条款。
(五)第八章,责任监督。细化了容错纠错、尽职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