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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05  查看次数:1
根据《2021年河北省民政工作要点》,民政厅对照权责清单有关行政处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最新要求,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了《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了《裁量权适用规则》
为规范全省民政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我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建立民政行政处罚综合裁量规则,我们研究制定了《裁量权适用规则》,主要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的涵义、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行使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的考量因素,规范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等特定情形,阐释了行政处罚裁量单处或并处的原则,建立了重大行政处罚裁量集体讨论制度,《裁量权适用规则》对指导《裁量基准》的准确应用发挥基础性、指导性作用。
二、修订了《裁量基准》
2016年下发的《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冀民〔2016〕93号)仅对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社会救助、殡葬管理等4个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裁量。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增加了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工作的监管职能。2020年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对民政养老服务领域的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今年新梳理的民政厅权责清单对行政处罚事项也进行了细化,原有的《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已无法满足当前民政行政监管工作的需要。《裁量基准》按照《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11部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7类民政领域的53项违法行为进行了裁量,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明确了违法情形,对应细化了行政处罚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明确处罚标准的处罚事项,都没有列入裁量基准,列入的只是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处罚事项。
三、制定修订的过程
4月份,民政厅组织研究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内容,在借鉴北京、山东、浙江等省市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思路和经验基础上,起草了《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及附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5月份,民政厅通过厅门户网站、正式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市级民政部门以及各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起草文件进行了第一次较大修改。6月中旬,按照厅领导审批意见,对起草文件进行了第二次较大修改,逐条与相关处局进行了研究。统一格式后又再一次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完善。7月8日,民政厅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了《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附件《裁量基准》。文件正式实施后,民政厅将认真对照要求,指导和监督民政系统主动执法、敢于执法、规范执法,把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权力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