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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4-05-06  查看次数:1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市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地方性政策法规、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七)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拟订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系统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民政执法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单位名称:石家庄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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