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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玻璃商会:
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涉嫌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违法行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适用条件“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裁量基准,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联系人:丁向鹤   联系电话:0311-86688914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