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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名由来
发布时间:2024-10-12  查看次数:1
“石家庄”,起源于石家庄村,村名最早见于上京毗卢寺明嘉靖十四年(1535年)重修碑记。石家庄作为村落,明代就已出现,当时人口少,规模小,地方史籍、志书没有记载,流传几种说法。一说最先十户人家于此地建村,故名十家庄,后演变为石家庄;二说此地近山区,聚居着许多石匠,命名为石匠庄,后演变为石家庄;三说因过去用石头建筑而得名石家庄,后据考查,此地古时用石头砌墙筑房的住户并不多;四说石家庄因石姓人家最先在此居住建庄为名,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说法。1925年6月,由北洋政府批准直隶省各地11个城镇实施市自治制时,将施行自治制的石家庄,命名为“石家市”,但此名一直没有得到地方乡绅的认可;原休门村士绅一再反对新城市的称谓使用“石家市”,执意要求更换名称,当地资深官员不得不出面调解,结果取石家庄和休门村的各一字,改称为“石门市”;1925年8月,经北洋政府批准,将“石家市”更名为石门市①。但由于当时军阀混战,政令不行,所谓市制并未真正建立,市政公所未得到省正式任命。1928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通令全国取消市政公所,至此,建市工作暂时停顿。1937年10月,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析获鹿县石家庄、休门两镇置石门市②。1947年12月,晋察冀边区石家庄市政府决定石门市更名石家庄市。1949年9月,呈河北省人民政府请示——《为呈请批准本市名称仍为石家庄由》:“本市名称敌伪时期叫‘石门市’,建议仍称‘石家庄市’”。1949年10月,省政府回文“秘字第十号呈悉,你市仍用石家庄名称,并已告各有关部门知照。”从此石家庄市沿用至今。
注:①《直隶省属各地施行市自治制日期及区域令》(《政府公报》第3317号,1925年6月)《临时执政指令第一千二百七十三号》(《政府公报》第3381号,1925年8月)
②参考《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P348(高健:《石家庄的建市经过》《石家庄文史资料》第1辑,1983年,P20、P23。又《石家庄志》第1卷,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P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