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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社会团体抽查事项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
发布时间:2019-09-19  查看次数:1
一、检查事项
社会团体监督
二、检查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三、检查内容
(一)名称牌匾悬挂情况。是否在室外门口显著位置悬挂单位名称牌匾,牌匾名称是否与登记名称相符。
(二)登记证书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登记证书是否有效,登记证书(正本)是否悬挂在办公室。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时参加年检,是否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五)变更登记履行情况。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和负责人的,是否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六)财务制度落实情况。账证是否齐全,记账是否及时规范;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资金;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况。
(七)会费收据管理情况。收取会员会费是否开具会费收据,会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八)涉企收费相关情况。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违规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评比达标表彰等为由违规收费;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
(九)会议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照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地查验前,在《石家庄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系统》中查阅打印被随机抽取的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以备现场实地核实及查验。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签字。
(三)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五、检查方法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现场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三种检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内容,听取和询问被检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资料。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内容,查阅被检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文书、凭证等资料。
(三)现场查看。检查人员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对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查看,掌握被检单位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