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审批机构 | 许可条件 | 优惠政策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 监督方式 | 责任追究 | 救济渠道 | 办公时间 | 办公地址 | 办公电话 | 罚则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1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 |
市民政局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 省民政厅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党,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市民政局 | 省民政厅 | 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市民政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予以没收 | |||||||||
4 |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的处罚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 市民政局 | 当地殡葬管理机构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处以500元罚款 | |||||||||
5 | 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处罚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市民政局 | 当地殡葬管理机构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处以300元罚款 | |||||||||
6 | 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处罚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市民政局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
7 | 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的处罚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市民政局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
8 | 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的处罚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市民政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 没收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 |||||||||
9 | 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处罚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市民政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 |||||||||
10 | 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市民政局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对丧主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
11 |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市民政局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责令限期改正 | ||||||||||
12 | 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市民政局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予以制止 | ||||||||||
13 | 对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市民政局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责令退赔 | ||||||||||
14 | 对火葬区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不实行火葬的处罚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 市民政局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责令限期改正 | ||||||||||
15 | 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公益性公墓,以经营销售为目的,对外销售墓穴或骨灰格位数占实际使用墓穴或骨灰总数50%以上的违法公益性公墓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 |
市民政局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停止销售,为公益性公墓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及收费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50天内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证照。对销售部分参照非法公墓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 ||||||||||
16 | 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有对外销售行为,墓穴或格位销售数量小于已使用的墓穴或格位总数50%的违法对外销售公益性公墓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 |
市民政局 | 无 | 无 | 见流程图 |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
停止销售,为公益性公墓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及收费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50天内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证照。对已销售的墓穴,限期拆除和迁移。拆除和迁移费用由公墓与购买者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