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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政局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7-23  查看次数:1
石家庄市民政局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以三百元罚款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 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 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 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5 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6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7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五百元罚款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9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0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
11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2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13 擅自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14 除特殊需要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不使用标准地名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15 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17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没收非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18 社会团体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9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没收非法财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0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1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2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十八条
23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24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25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26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27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28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29 对慈善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行为 石家庄市
民政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