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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政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5-13  查看次数:1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频次上限
1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进行行政检查 同一民政部门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4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三个月。
2 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和经营进行行政检查 同一民政部门对同一殡葬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1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